- 【发布单位】作者:曾宪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1-01 14:4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沈阳市出台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供热达不到18℃要赔偿-
北方城市冬季供暖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供需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焦点问题。1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抢修过失造成损失要担责
供热单位在设备抢修过程中,如果给用热户造成损失该如何处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本条款对供热单位注意保护用热户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行为,主要是指供热单位抢修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的行为,供热单位应给予赔偿。因用热户本人或委托人能赶到而未到场,或不配合、拒绝供热单位入室抢修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造成损失时,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室内温度不达标应当赔偿
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多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保证用热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对于未按照规定,供暖时间或者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
据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德英介绍,在供热用热过程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室内温度是否达到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室内温度检测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据悉,目前沈阳市正在制定科学、规范的室内温度检测方法和赔偿标准。
供热故障采暖费要按日退
如果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单位多收取的取暖费如何退还给用热户?条例规定,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和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期间,影响用热户采暖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用热户采暖费。
同时,条例对用热户应当依法履行交费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或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已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条例还明确规定,对用热户擅自改装室内采暖设施,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其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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