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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望与停车泊位脱钩-
  • 【发布单位】作者:王雷鸣 张旭东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0-24 10:5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望与停车泊位脱钩-

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不得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这意味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将与停车泊位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


在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他说,草案规定,登记后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求提供停车泊位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无关的证明,这种做法应予禁止。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胡光宝说,根据公安部的意见,借鉴国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种有效的奖惩做法,总结我国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经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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