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14
  • 【生效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山西省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



2003-07-14


一、为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大检查执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省长

领导组副组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副主任

领导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市(地)相应成立领导组。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检查方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3月份和11月份进行,每次活动不少于20天。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安全设施。

六、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

(六)重点企业安全投入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七)其他。

七、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市地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例会情况;

(四)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治理情况;

(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改)情况;

(七)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经费人员落实情况;

(八)其他。

八、安全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的跟踪检查工作。

九、要充分发挥新闻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典型重大事故隐患公开曝光,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安全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逐一落实,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于大检查结束后10天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总表。

十三、督查组要于督查结束后10天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建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