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告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要求,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现予公布执行。特此通告。
2001年11月8日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 发证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 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 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不含电梯)作业 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高空悬挂作业 7、冲压、剪切设备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矿山运输作业 13、矿山设备操作工 14、采掘(剥)作业。
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不含电梯)(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卷扬机司机(6)施工升降机司机(7)铁路专用起重机司机(8)起重指挥(9)起重司索(10)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1)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2)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4)固定旋转式起重机(码头吊) 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机(5)挖掘机(6)压路机(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13)路面机械类(沥青摊铺机、水泥摊铺机、稳定土拌和机、旋耕犁、沥青洒布机、挖沟机等)(14)厂内汽车类(电瓶车、电瓶叉车) 5、登高架设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 6、高空悬挂作业(1)外墙清洗(2)外墙装修(3)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7、冲压、剪切设备作业(1)操作(2)维修 8、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12、矿山运输作业(1)信号工(2)把钩工 13、矿山设备操作工(1)提升机(绞车)司机(2)空压机司机(3)扇风机司机(4)输送机工 14、采掘(剥)作业(1)把宕工(2)凿岩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