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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30号
  • 【发布日期】1998-05-20
  • 【生效日期】1998-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1998年5月20日鄂政发〔1998〕30号)

为促进全省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全省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对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明确国有股东权益,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已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分配股利。坚决制止在股权收益分配中不一视同仁、侵害国有股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依法行使国有股权,维护国有股的权益,对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负责。凡经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分配现金股利方式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取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并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单方面留归股份公司使用。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股东大会决定送配股等事宜时,必须维护国有股利益,不得盲目赞成配股或放弃配股权;不得同意国有股权分派现金股利而其他股权分派等值红股及其他不规范、不公正的分配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同意单方面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三、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由财政部门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也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列入预算的国家股权收益,用于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及购买配股等国有资产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四、加强股份制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股份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接受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库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股权收益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本地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切实采取措施,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股权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级国库要加强审查复核,及时办理收入入库手续;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股权收益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国家股持股单位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违规拖欠、挪用、截留或私分应缴国库的国家股利收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特别是收入的收缴情况,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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