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
(甘政发〔2000〕30号2000年5月2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加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调整经济结构,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上新台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规模偏小,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科技企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大发展。
2.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主要业务的科技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3.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坚持抓大育小、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的方针,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到2005年,力争使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数量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培育一批产值超亿元的龙头企业,使民营科技企业在我省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有较大的提高。
二、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队伍
4.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或通过租赁、嫁接、联合、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运行机制,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整建制地转为国有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领办、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5.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在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离岗或休学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后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者,可在三年内回单位竞争上岗,所在单位应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休学创办企业者保留学籍,并可按国家学籍管理办法申请恢复学习。
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
6.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职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可以按不低于该成果作价金额20%的部分,作为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金或投资。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技术持有单位应予支持,其股权或收益由双方协商约定。
7.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民营科技企业需要高校毕业生,可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人事部门予以支持,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8.鼓励境外、省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员,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的落户以及子女入托、入学手续。
民营科技企业员工需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优先办理。
9.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行业的限制。
自然人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筹集。民营科技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10.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奖励、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定、出国、培训、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同等待遇和权利。
11.各级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经贸委审批,可享受甘肃省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
12.各地可以按照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好和科技资源较集中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区,并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3.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新创办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3)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实行税前扣除。
(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5)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民营科技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民营科技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属生产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机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民营科技企业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4.民营科技企业利用宜农荒山和滩涂兴办产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15.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为支撑的民营科技企业投入体系。从2000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数额,每年至少集中30%作为本地区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科技、财政部门可以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16.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扩大科技贷款规模。
17.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和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行风险投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资本投入和贷款担保服务。省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同时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担保。
18.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从省内外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四、加强指导,转变职能,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19.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资格认定、年审、统计、科技立项、成果评审与奖励、出国、培训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20.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已登记注册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不再重复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审查一次。
21.加强民营科技企业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孵化、管理咨询、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中介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
22.政府人事部门要将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和引进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23.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妥善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
24.大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吸引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外贸部门应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25.对在民营科技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实行重奖。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优秀民营科技人员可以推荐为科技功臣、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26.进一步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各类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增强企业素质。
27.民营科技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国有单位职工转岗到民营科技企业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障统筹的,退休时工龄连续计算。民营科技企业为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28.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有关应用问题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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