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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禁止钓鱼执法-
  • 【发布单位】作者:徐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5-18 09:42: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禁止钓鱼执法-

遭遇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怎么办?如果以前这有可能是个问题,但今后在重庆,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钓鱼执法”说“不!”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征求意见稿)》,对外征集市民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轻重有了标尺

同样一个违法行为,张三被处罚1万元,而李四只被罚了100元。张三不服,翻出法律来看,确实执法部门没有违法———他们有这个权力,因为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很大。

对这种没有违法但明显的不公平执法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对一种情况,究竟怎么处罚,不能随心所欲拍脑壳。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合法,还要合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哪些该罚哪些不该罚,哪些该重罚哪些该轻罚,征求意见稿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等。

减轻处罚的情形比如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严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等。

对“钓鱼执法”说不

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录了音或者被偷拍,最后执法人员以这些偷录偷拍的证据来罚款,这究竟行不行呢?

“这种行为肯定是明令禁止的。”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材料,都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如果执法人员伪装欺骗,引诱违法,那么该不该被罚呢?

对于这种“钓鱼执法”的行为,今后当事人可明确拒绝接受处罚。因为,按照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对违法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禁止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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