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彬 牛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16:30: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施行-
为了促进河北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河北省的重大事项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规定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照规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决定:省政府建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及其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情况;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闭会期间,对省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和决定。
规定还赋予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听取国家机关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省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省政府投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省高院、省检察院对群众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重大事项。
据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后,将会及时公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即时执行,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文章原载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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