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5 10:43: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出台条例规范戒毒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25日向社会公布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予以了全方位的规定,着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台。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施行。为了落实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公安部起草了《戒毒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戒毒措施。 例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等等。
为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接受戒毒,征求意见稿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为保障自行接受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以及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等方面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社区戒毒予以了详细规定。规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人性化”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毒治疗、入所检查、分类分级管理、询问会见保障、探视探访保障、档案信息保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因就业难、家庭不愿接纳、社会歧视等原因,造成短期内复吸率高。为了帮助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征求意见稿还根据《禁毒法》的原则规定,对社区康复作了具体规范。
据了解,公众可在2010年7月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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