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0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环境,现就加快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力保障,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体现,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扎实有效地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优化环境、分步推进”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应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积极推进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和风险防范等项工作,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使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二、提升政府信用,带动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政府决策程序,规范决策社会咨询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继续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价格听证、信息公示和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拓宽联系群众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监察、审计和行政投诉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察、审计和社会大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狠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重点强化企业信用,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
(一)企业应树立信用为本的观念,增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建立维护自身和对外信用的有效机制,完善内部信用制度。
(二)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征信中介机构,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入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把中小企业有无中介机构资信评估报告作为可否使用担保基金的重要依据。
(四)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形成全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网络系统。
(五)信用评级机构要积极与区外具有资质、熟悉国际规则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建立我区符合国际标准的企业信用标识系统。
(六)逐步创造条件,组建信用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
(七)计划、金融、信息、财政、审计、经贸、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档案、海关等部门应分工协作,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信息内容的规范、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八)金融监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对企业信用实施风险预警、管控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金融监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银行强化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联合制裁措施;物价部门要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著名商标认证、驰名商标推荐、“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推动“名牌战略”、企业标准化建设、产品质量认证及生产许可证等项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制作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欺诈等行为;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纳税、报关的监督,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联合监督机制,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四、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夯实全社会信用基础
(一)在进行企业征信的同时,信用中介机构应逐步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从建立个人消费信贷数据库入手,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消费信贷资信评估服务。与公安、社区、通信以及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合作,不断扩大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发展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
(二)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信用村镇建设,建立健全农牧户资信评价体系,形成信用联保、自我约束机制,及时准确地反映农牧户的信用信息,推动农牧户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
(三)加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力度,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形成全社会强烈的信用意识,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五、健全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修订与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我区社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和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对信用建设经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信用中介机构,相关部门应在机构建立、运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可在金融支持、质量监督、报关审查、培育上市等方面优先办理、提供便利或给予一定形式的嘉奖。凡开展信托业务、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产权交易、上市融资等活动,必须对涉及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信用评级。对严重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氛围。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结合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信息化规划,加强统筹和指导。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拟定政府信用建设、企业信用建设和个人信用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加强领导,以点带面,有效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计划、信息、财政、审计、经贸、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档案、海关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参加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区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有条件的盟市,应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切实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观念。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至上的舆论环境,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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