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2月27日宁政办发〔1991〕80号)
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授予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权,确定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为国家二级进口审查机构。
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任务是:负责编报南京市所属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计划,根据国家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进行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和一般单机进口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和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转报、招标协调等工作,以及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政府同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批转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7]52号、经审[1987]452号、国机审[1989]40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是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的国家二级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南京市人民政府所辖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南京市审查办以“服务、把关、高效、廉洁”为宗旨,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做好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审查工作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内工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原则,重点放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上。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等,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方式,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计划,并根据国家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进行审查。
第七条 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一般单机(含限额以上)进口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转报工作。
第九条 负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转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和与招标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市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和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并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和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南京市审批进口的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跟踪及分析、预测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贸结合、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收集“替代进口”、“以产顶进”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市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抄送市审查办,项目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抄送市审查办;市审查办必须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论证及审批会签工作。
(二)引进单位申办进口审批手续时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文件;
2.设备分交明细表和主要设备选型说明(一式五份);
3.人民币及外汇落实证明;
4.招标的项目,需出具“招标结果通知”或“不招标通知书”、招标情况说明书和专家审查意见;
5.凡属“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国家暂停进口内容的,需出具有关办理结果。
(三)市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审核如符合报审要求,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在项目在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口的,以“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作为进口审查批准文件。据此,引进单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机电进口核拨外汇手续。
(四)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政府混合贷款的限下引进项目中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国发[1990]64号文《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和国机审[1990]36号文《关于印发〈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办理(南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进口一般单机的审查:
(一)使用单位办理进口审查手续,需提供:
1.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民币及外汇落实证明;
3.制造部门初审意见;
4.社控产品应出具准购证明;
5.大型复杂设备应另附申请进口说明。
(二)市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审核如符合报审要求,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口的,发放加盖“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的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引进单位据此到有关部门办理核拨外汇、对外订货、付款、报关等手续。
(三)外国厂商来华进行技术经济展览、技术交流后拟留购的展品、样机,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将留购的计划及展品清单送市审查办备案,确定留购的展品、样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查: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集中报批制度。市审查办按国务院进口审查办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办理有关审核、转报手续。
(二)引进单位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审查办审核转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限制产品,按国机审[1991]11号文件办理。其他无偿援助、赠送接受的限制产品(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除外),还应出具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协议书和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批准文件,由市审查办转报国务院审查办审批。
(四)集成电路及按规定由机电部审批的成套电子元件转报机电部审批。
(五)计算器、录音机机蕊、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等5种限制进口产品,由市审查办按国发[1985]20号文的规定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的,须先报归口部门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后,再按引进项目或单机进口的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目录的机电产品,引进单位需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审查办初审,转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实行国内招标,不中标而确需进口的设备,由市审查办报国审办审批,加盖“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家控制进口产品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期止)为1年;进口单机批准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到货报关日止)为1年;若因特殊原因误期但仍需进口者,应在批准有效期内前往原批准机构办理延期半年的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在对外谈判中需修改品种、规格、数量,实际用汇超过原批准用汇额的5%者,均需送市审查办核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四章 违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违章:
(一)进口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或已办理审批手续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对外签订合同者;
(二)擅自修改批准文件内容者;
(三)将进口的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进口,逃避审查者;
(四)倒卖进口批件者;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者;
(五)采取欺骗手段,重复使用批件者。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进口,进口审查机构不再补办审查手续,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如因违章,与外贸公司有关而处以罚款,外贸公司应承担罚款额的40%。
第五章 统计
第二十五条 每月5日前市审查办按照国务院审查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制度汇总,报送进口审查统计资料和报表,并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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