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 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关于拟订海岸带和海涂资源 综合调查经费开支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
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关于拟订海岸带和海涂资源
综合调查经费开支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12月29日津政办发〔1982〕192号)
塘沽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关于拟订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经费开支若干规定的请示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开展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已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这是一项全国性多学科、多部门参加的综合考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将它列入计划,切实抓好。同时,在经费开支上,要注意节约,打紧使用。
关于拟订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经费开支若干规定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据我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各专业组现已申报的调查经费预算统计,超过原先估计的数字较多,其中尤以船租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占用的数额突出,一些基层单位甚至还将参加调查人员的工资、工时产值等也列入预算。此项经费,系国家给予补助性质,若由地方机动财力解决,确有困难。我们认为,国务院批准的这项综合调查工作,是地方任务,也是中央有关部门的任务,各部门都应对此做出贡献。要解决现存任务与经费的矛盾,必须取得各产业部门的支持,将这项开支纳入各有关部门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补助。各单位上报的调查经费,要按照这个原则大大压缩。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按照津政发〔1982〕124号《印发〈天津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就有关综合调查工作的经费开支若干规定报告如下:
(一)各参加调查单位应将此项调查任务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在承担任务的各单位中,除高等院校应充分利用本院校的教学科研条件外,有些单位,如测绘、地质调查、海洋水文观测、海洋环境、气象监测等,是这项综合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将调查任务纳入各自计划;有的产业部门,如港口、航运、石油、化工、盐业、水产、农林、水利等,是这项综合调查成果的使用部门也必须把这项工作当作自己的任务,纳入计划。
(二)海上调查船只。根据专业组海上调查的需要,经同有关单位商议,对海上调查船只,拟从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提供的“滨海501号”、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提供的“交工4号”、交通部天津航道局提供的“航测1号”或“航测2号”以及交通部水运工程研究所提供的“交津研1号”等船只中选定,投入一九八三年四月、七月、十月份的海上调查。市环保局的“津塘护1号”船,需从一九八三年三月至十一月逐月提供使用。上述船只,在调查期间,均只核收船只实际燃物料消耗费用。如由于气候等自然条件推迟调查日期,要继续给予安排。各专业组还需使用其他船只时,凡供船单位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者,也一律只核收燃物料消耗费用。在调查期间,调查船只停靠码头应免收费用,并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海洋水文专业组冬季大面观测船只,待明年全国技术指导组决定后另行协商。
(三)调查仪器、设备。各专业组所需大型(五百元以上)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购置,由各单位设法解决,尽量采取调用、借用或租用的办法,有困难的可补助一些折旧费;必须购置的,需报请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审批。某些样品的鉴定、分析或数据计算,承担单位如无条件,可委托有条件单位承担;受委托的单位可酌收费用。
(四)凡参加此项调查的单位,一律不计调查人员的工资和工时产值费用。必须雇用临时工时,可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永久性固定观测站的基建费和日常需用的经费,应列入主管部门计划。
(六)有关野外津贴和劳动保护等项开支,目前正同有关部门商定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天津市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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