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对复查 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对复查
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对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执行。落实房产政策,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处理意见》办。房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宣传工作,以保持我市房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四月九日
对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目前,鉴于我市复查历史错案中涉及私房处理的问题不断增多,为维护社会主义对私房改造政策的连续性,认真处理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的私房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建设部(1987)城房字第575号、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法(研)发(1987)30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改变原判决或裁定,涉及需要发还已没收的房产问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建设部法(研)发(1987)30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先应与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后处理。凡驻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在复查历史案件中撤销原决定,需要发还已没收的私房时,如房屋产权已收归国家所有,事先应与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后再作处理。
二、有关部门在决定发还已没收的私房时,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私房处理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1、原房属于华侨房产的,按中办发(1984)4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7)7号《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87)云侨办字第2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对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意见》、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省建委(87)云建住字第658号《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府昆政发(1988)166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
2、原房属于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按中办发(1987)7号、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3、原房属于“文革”中接管的,按中办发(1980)75号《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和昆明市《关于落实文革期间私房工作中若干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
4、原房属私改中被错改的房产,按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政府昆政发(1988)167号《昆明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
三、凡属于符合昆明市对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房屋,不予退还,一律纳入改造归国家所有,并由市房管局统一经营和管理。
四、纳入改造而未发定租的房屋,按规定补发定租。发放标准为被改造房屋实收房租的百分之四十。发放定租时间: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前没收的房屋,从一九五八年十月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后没收的房屋,从该房屋被纳入改造之日起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没收的房屋,定租发放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补足。
五、凡不属中央规定应落实政策的房屋,即不属于华侨房产、文革中被挤占的房产或私改中被错改的房产等情况的房屋,仍维持原状暂不予处理,待中央和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按章办理。
六、租地建盖的房屋,已收归国有的不予退还;未收归国有的,按市政府昆政复(1983)45号的政策规定办理。
七、对应退还的房屋或补留的房屋,根据“谁占谁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住户单位或住户本人负责腾退。如无工作单位并且无经济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户,原来是由房管部门安排居住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安排或者予以补偿。
八、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原房,经核实本人确属无房居住的,由房管部门适当解决。
九、符合退还原房或补留自住房条件的,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并交验房屋产权等有关证件后,由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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