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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发布单位】81928
  • 【发布文号】自治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号
  • 【发布日期】2000-06-27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通过《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将修正后的法规文本予以公布。白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7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3月1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瑶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瑶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瑶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瑶族,并到瑶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瑶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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