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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7-13
  • 【生效日期】199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
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3日)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当前,工业企业亏损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亏损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尽快摆脱困境。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扭亏增盈、提高效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企业亏损上升的状况仍未明显改观。企业亏损增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活力,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如不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健全扭亏增盈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扭亏增盈工作,经贸委、计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物价等部门,要把扭亏增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定专人,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扭亏增盈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落实扭亏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规定逐步解决企业的债务包袱。对国有企业清理出来的潜亏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当前我省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清办〔1994〕053号)精神,报经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次冲销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企业清理出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账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的规定处理。
对清理出的企业亏损挂账,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
对使用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投产后效益低,确实难以还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查,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复核审定后,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汇总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批,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对使用省级地方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开户银行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改为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使用地市级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其申报程序及处理办法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对使用地方有偿资金的企业,如挖潜改造资金借款、简易建筑费借款、科技项目借款、财政扭补借款和生产性专项借款的企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政府决策失误或投资的项目经济效益差,无力归还借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债权债务关系,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转作国家投资,增加国家资本金。

四、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鼓励优势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法对亏损企业进行联合、兼并。被兼并或合并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给予停息、减息或记息缓缴。对县以下长期亏损、三年内扭亏无望的小型企业,可按照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层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售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亏损企业,每个地市可划出5-10户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出售、拍卖试点。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实施破产。

五、允许亏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不适用、不需要的各类资产进行调剂处理;允许有选择、有计划地出售部分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好的分厂、车间、闲置单台(套)设备。

六、企业为扭亏转盈而采取划小核算单位和企业分立的办法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贷款不损失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在工商登记、资金划分、债务分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七、亏损企业通过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当年安置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八、亏损企业富余人员,距规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并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九、对支农产品、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执行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亏损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列收列支。

十、亏损企业确属无力归还拖欠的银行借款,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商开户银行给予延期,不作为逾期贷款加罚利息,但企业必须按期缴纳利息,不得转移回收货款,逃避银行监督。

十一、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给予适当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要继续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精神,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一)产品适销对路,产销率大于92%的;(二)产品常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常年销售的(如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三)出口产品有效益、有出口订单,不解决流动资金将影响出口合同执行的;(四)产品关系国计民生,受国家定价或政策限制不能涨价,但因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上涨等外部原因发生亏损的;(五)有扭亏目标、措施落实并开发出盈利产品,亏损减少并在3年内扭亏有望的;(六)产、运、销衔接好的大中型煤炭企业。

十二、企业整体或局部转让土地,利用级差地租进行易地建设或就地改造走出困境的,经批准其土地转让收入作为国家投资,全部或部分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十三、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出售或租赁上缴收益,建立企业解困基金,由各级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用于扭亏有望的特困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贴息,支持特困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十四、加强企业管理,苦练内功,最大限度挖掘内部潜力。各地市、部门要把扭亏增盈的着眼点放在企业内部,引导企业眼睛向内,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对现有产品成本构成进行认真分析,将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劳动生产率、管理费用等指标与本企业最好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找出差距,制订挖潜措施,大力降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注重提高职工主人翁意识,增强职工凝聚力,鼓励职工为扭亏增盈献计献策。

十五、加强对亏损企业领导班子的考评。对因领导班子不团结、闹矛盾等问题造成企业管理不善形成亏损的,要及时调整企业领导班子。企业亏损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得调出或提升;对工作不力,当年新发生亏损的企业和老亏损企业1年不能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第2年又连续6个月超出核定年度控亏目标平均进度的,厂长(经理)要就地免职,荣誉称号一律取消。对完成扭亏指标,在扭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在物质上予以重奖。对新上任的企业领导班子,从到职之日起,主管部门要核定扭亏目标和期限,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

十六、发不出职工工资的亏损企业,不得购买、更换小轿车和高档办公用品。

十七、为鼓励亏损企业减亏、扭亏,按照国家规定应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扭亏挂钩,具体方案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不能实行挂钩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包干方案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工资总量发放工资、奖金。

十八、大力开展支帮促活动。省属企业亏损300万元以上、地市属企业亏损100万元以上、县区属企业亏损30万元以上的,要作为扭亏工作的重点,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地市、省级厅局(公司)抽出专人组成若干帮促小组,到企业去帮助找原因,提措施、解决困难,主要负责同志要分户联点亲自抓,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亏损企业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用承担债务式的办法进行兼并。或从效益好的企业中抽出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到亏损企业担任厂长(经理)或其他职务,保留其在原企业的职务、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与1户亏损大户建立定点帮扶关系,帮助企业扭亏。同时,要组织企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到部分亏损大户去进行咨询、诊断、解剖,对症下药。

十九、严格考核,兑现奖罚,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扭亏增盈确保任务的地市、部门,奖励4万元;只完成扭亏或增盈确保任务的奖励2万元;只完成亏损面或亏损额确保任务的奖励1万元。对全面完成扭亏增盈奋斗目标任务的,奖励6万元。对已完成扭亏增盈确保任务,单项完成扭亏或增盈奋斗目标任务的,奖励5万元。对完不成省上下达的扭亏增盈确保任务的地市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一定比例的专项拨款。

二十、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广泛宣传。对扭亏增盈工作做得好的地市、厅局、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对扭亏工作不力、亏损严重的地市、厅局、企业,要进行曝光。年底,对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中年盈利300万元以上和亏损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领导人,要在《陕西日报》上公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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