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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太原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19
  • 【生效日期】2003-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3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管、规划、教育、出版、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社会用字管理。

第五条 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

第九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没有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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