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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规定宾馆泄露旅客信息要担责-
  • 【发布单位】作者:秦海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0-29 14:40: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江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规定宾馆泄露旅客信息要担责-

10月28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获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旅馆的开办条件、住宿登记、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办法》首先对旅馆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指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入住后3小时内旅馆须将旅客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

同时,旅馆还必须建立住宿登记制度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宾馆泄露旅客信息要担责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一旦泄漏旅客信息秘密,先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旅馆须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而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此外,《办法》还规定,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不得为无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否则,公安机关将对旅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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