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韩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28 21:25: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扬子晚报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医生过度检查将违法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3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获悉,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草案在医患双方责任义务的规定、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
医生过度检查将违法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教科文卫委、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在修改稿中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规范,防止因诊疗行为不规范引发医疗纠纷。修改稿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四类违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以上四类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义务,增加了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等规定。
同时为了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修改稿明确“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规定“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同时明确“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细化三类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对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歧较大。修改稿中明确自行协商、专业委员会调解、诉讼等途径均为合法途径的同时,对不同情况医疗纠纷具体结局途径作了划分,明确对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对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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