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游春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7-06 11:17: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顺应民意修改条例 电动自行车上路由禁变限-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在收集1万多条市民、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该草案二稿132个条文中,有110个条文作了相应的修改。关于备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草案二稿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以“限”为主,“禁”为辅。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为50万辆。深圳市有关部门在今年5月底发出通知,从6月6日到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禁电令”推出后,不少市民大声叫好,因为电动自行车的流动性太强,速度也很快,给行人和机动车造成很大隐患。据深圳市公安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深圳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但同时,这一“禁电令”也引起极大争议,深圳市数十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大批经销商提出异议,深圳市政府“一刀切”的规定,无疑给他们的经营活动带来严重打击。
为此,作为议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问题在草案二稿中改动较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说:“从征求意见情况看,社会公众多数意见是支持电动自行车限行,同时希望考虑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等特殊行业的需要,作些例外规定,以免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此,草案二稿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以“限制”为主,以“禁止”为辅的策略。
草案二稿同时指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被暂扣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用以载人、载物的,罚款额为2000元。而“警用车辆及从事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也需经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违者被暂扣车辆,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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