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4-28 14:45: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通过 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乡村道路管理体制、超限超载以及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强化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可能影响公路使用人通行权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二是涉路施工活动,三是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路使用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公路养护过程中需要封闭公路的应当在作业开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告知详细信息,细化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操作规范,对进行涉路施工的建设单位规定了施工期间的公示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规定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引导车辆选择绕行线路。
规范乡村道路管理体制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乡村道路的管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而针对乡村道路管理体制不明确的问题,根据上位法规定和重庆市公路管理实践,条例规定乡道行政处罚权由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政府或街道办行使,行政强制权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条例还规定了村道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本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体制。涉及公路活动情形的路政许可应当向对应等级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
针对调研中各方面对完善高速公路服务的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等重点区域设立电子信息显示屏,以及时发布通行状况、施工作业等信息。
针对不能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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