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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郑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0 14:42: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记者获悉,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除药酒、保健食品酒类外,各种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均在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要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新办法还明确了商务部门是酒类流通监督和规范的主管部门。酒类经营者除了向工商部门登记外,还要在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此外,从明年起,经营者必须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购进者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文章原载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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