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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事业单位人事立法推进 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条件-
  • 【发布单位】作者:张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1-25 14:21: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事业单位人事立法推进 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条件-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4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积极推进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


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适用条例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考核德、能、勤、绩、廉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工资福利需兼顾社会分配公平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规定奖励和处分的种类、权限与程序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如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等行为,撤销奖励。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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