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荆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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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12-29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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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2006年:多少新法规 多大影响力-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中国和和谐社会交相辉映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中,立法作为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高举科学、民主和关注民生的大旗,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迈出了扎实的一大步。
科学立法 成熟一个出一个
全国人大确定的2006年的立法思路为: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二、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目标,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循着这一思路,将立法重点放在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成熟的、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
5年前,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一些大国却不愿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没有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这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软肋。在经历了12年的讨论后,适应时代的需要,破产法于今年8月29日出炉。这部法律施行后,将让我国市场经济大厦更加牢固。
此外,关系我国金融秩序稳定的反洗钱法、“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影响国民素质的义务教育法等带有全局意义的法律也在2006年如期出台。
开门立法 公众参与出主意
物权法立法无可争辩地成为2006年最受关注的立法。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一部规定国家和公民财产归属的基础性法律,更因为他向人们打开了一扇参与立法的大门,老百姓由立法的旁观者成为参与者。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审。2005年7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2年以后的4年中,草案先后经过六次审议,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草案公布后1个月,社会各界通过网络、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1万余份。立法机关充分倾听,审慎采纳,集中了各方智慧,对草案进行了数度修改,文本日臻完善,草案现已比较成熟。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万多件,其中来自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
记者注意到,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大多通过各种方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广州市还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规章《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公众参与立法成为法定权利。
看来,开门立法已是大势所趋,这是立法本身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关注民生 贴近民意
关注民生是我国近年来立法的突出特征。这从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便可管中窥豹。
这部法律为农产品转化为食品规定了一系列的否决性标准,即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五种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此外,该法还确立了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了农产品上市的门槛,监管“从池塘到餐桌”“从菜地到餐桌”整个过程,让老百姓吃得好,吃得放心。
此外,物权法草案高度关注业主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民生为本的立法取向。
义务教育法 均衡与免费为主调
2006年9月1日是一个标志性的日子。在这一天,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自此,接受教育成为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而且不附带任何经济条件。
如果用几个关键词描述新义务教育法,那应该是:均衡、免费和政府责任。针对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的现状,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法律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结合国家对西部农村中小学免收杂费的政策,全部不收学杂费是大方向,但会在各地区逐步实现。
为了将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到实处,义务教育法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合伙企业法 谁的责任谁承担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旧合伙企业法规定,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意在促进风险投资,搭建一个“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在这样的制度架构下,“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各取所需。
在实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消弥,但其责任承担是有条件的:只对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制度对做大做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行业意义重大。
企业破产法 市场经济的支架
从1994年旧破产法开始修订时算起,经历了12年的磨炼后,十届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增加了一部支架性法律。
与旧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称得上是一部名副其实的规范破产的法律。这部法律设立了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破产程序中有关实体权利的规定。同时,对金融机构破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等许多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重整是指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不难看出,新破产法对企业的态度,不是一味“清算瓜分家产”,而是一边清算、一边保护,一旦有起死回生的机会,便使其在火中涅??,开始新一轮发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通过实施,使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从生到死”均有法可依,也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形象更加清晰,有助于我国更快地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
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网络上的法律手册
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中国1亿多网络用户不能再享受免费的午餐,尽管条例对临时性复制采取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但保护权利人的态度是鲜明的。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了其权利,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这一规定也昭示着,网络社会不能游离于现实社会之外,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国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了法制环境,细化了对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说是著作权法在网络上的适用手册。
公证程序规则 九种情形不受理
当人们用怀疑的目光审视公证的公信力的时候,2006年7月1日,《公证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对这个行业的操作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没有公证受理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作了一些或有违公序良俗,或似是而非的公证,严重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为了避免重蹈覆辙,规则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背社会公德、公证事项不真实等九种情形不予受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准入有标准
如果有人问,我国今年实施的哪部法律对百姓的生活影响最大、惠及的人数最广,一部应该是义务教育法,另一部就是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这部法律为农产品转化为食品规定了一系列的否决性标准,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五种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确立了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多项制度,保证“从池塘到餐桌”“从菜地到餐桌”的安全,让老百姓既要吃得好,又要吃得放心。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竞争开始
2006年12月11日对中国金融业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自即日起,中资银行垄断经营人民币业务成为历史。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登堂入室,开始吸收公众存款。
有人说,这一次,“狼”真的来了。不过,多数老百姓却乐于接受“狼来了”的现实,人们存款又多了一个去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法人银行在设立机构方面完全和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同等条件。这些内容被人们称为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的具体行动。
这部被国外媒体称为“里程碑”的条例有四大看点:1.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2.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3.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4.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从上述内容来看,冲击最大的当属中资银行。不过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退缩是行不通的,中资银行只能迎头而上,勇敢地与“狼”共舞,在竞争中谋求更大的发展。
反洗钱法 国际合作不可少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部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契合了国际反洗钱的形势需要,从制定时就受到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反洗钱法的主要职能为,遏制洗钱犯罪及上游犯罪,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
除了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基本制度外,反洗钱法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确立了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对人民银行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等作了授权性规定,以便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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