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29 1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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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1日起实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新标准中的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为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宣传贯彻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于今年4月发出通知,确定今年9月3-7日举办主题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宣传周的口号为“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宣传周期间,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开辟饮用水卫生相关知识专栏,组织专家通过讲座、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
宣传贯彻工作还包括:新标准全文在卫生部网站公布;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康报》开辟专栏举办面向全社会的“铜协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竞赛”活动。
目前,卫生部在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和广东省等7个地区开展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以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根据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证城乡人民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卫生部门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要求。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并对于维护城乡居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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