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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刘兴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20 09:50: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各类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机构分一级站、中心站和监测站或化验室三级设置,组成交通环境监测网并成为国家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交通运输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交通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交通环境保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承担一级站职责;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航道建设及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中心站;交通企事业单位设置监测站或化验室。

交通环境监测任务由交通运输行业设置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也可委托社会上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实行年报制度,重大污染事故监测数据随时上报。一级站编写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环境监测年报和年度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审查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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