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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编制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 【发布单位】作者:刘奕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25 16:05: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编制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记者25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征求意见稿共8章、56条,主要内容有规范地图编制活动;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包括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产、进出口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将样品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样品上的地图图形进行审核。

对于互联网地图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世界各国行政区划地名和其他地名,按照外交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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