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6-05 15:10: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以公告形式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确保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规范和统一,保障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在审查环节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明确“对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进行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保护纳税人权益。
《办法》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上作出新规定。“我们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环节中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内容,明确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和各环节中听取意见、强化监督等内容。”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通过制度性安排排除税收规范性文件出现妨碍统一市场建立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从税收角度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修订中还新增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等相关内容,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各环节。
针对“政策执行存在差异”问题,《办法》依据“谁制定,谁解释”原则,增加了制定机关进行解释的具体情形,避免规范性文件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针对“基层不按规定形式制发规范性文件”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针对“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不够灵活”问题,《办法》在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一般原则基础上,明确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30日后施行的限制。
《办法》还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登记—审查—处理”的流程,细化登记程序和处理方式,进一步通过严把依法行政的制度关口,确保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符合“放管服”等各项改革工作的要求,以执法“一把尺子”的标准打造良好税收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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