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8-25 1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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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据为王--透视刑事证据法条在刑诉法中的增修-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诉讼中,证据事关被告人的生死、人身自由的剥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的种类问题。过去有些证据无法归类,这次修订增加了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还有一些侦查材料的证据地位如何确认,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比如关于辨认、侦查笔录的问题,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等。这次修订都承认了它们证据地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修正案草案对这个标准进行了细化。草案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汪建成说,关于证明标准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究竟什么是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到什么程度,法律上不明确。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最好注解。这是一个明显进步。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证明标准中列举的三个条件,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排除合理怀疑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标准,就是说认定的事实所存在的怀疑,必须要做到有具体根据,建立在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上,在法官内心确信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去年,中央政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汪建成介绍,去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虽然主要是针对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但是不仅仅限于死刑案件,而是多年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个总结。这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和实践经验,拟将其纳入法律,从立法层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专家指出,通过程序设计使得司法机关严把证据关,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形成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等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有了比较系统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曾有学者呼吁制定我国的证据法。对此,汪建成认为,证据放在什么立法体例当中,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做法。因为证据问题离不开诉讼程序,是在诉讼过程中运用的证据。离开了诉讼程序,证据就没有寄身之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区别很大,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也很不相同。比如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权力收集,民事诉讼中是私权利来收集证据,公权力收集的证据排除规则,对私权利收集的证据就无法使用。目前来看,我国很难形成统一的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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