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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宝鸡市关于印发 《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宝鸡市
  • 【发布文号】宝市组发[2003]317号
  • 【发布日期】2003-07-25
  • 【生效日期】2003-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宝鸡市关于印发 《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关于印发
《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宝市组发[2003]317号)




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市委同意,现将《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委组织部
2003年7月25日

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队伍"四化"进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市委、市政府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严于律已,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四)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改任为主任科员(不占本单位主任科员职数);

(七)身体健康;

(八)人事教育科长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四、任免权限和职数配备

市级部门的人事教育科长(包括未设人事教育简报从事本部门、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长,以下简称人教科长)和内设机构县级岗位人选由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任免。其他科级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决定任免后,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任职继续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问题的通知》(宝市纪发[2001]21号)

五、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实施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三)资格审查。由本部门党组(党委)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演讲答辩。由符俣条件者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党政正职的范围内演讲,介绍个人工作简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民主测评。在参加演讲答辩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六)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考察以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干部考察工作由部门人教科负责实施。考察组必须有两名成员组成,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时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责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

考察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下的,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

1、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正副县级干部;

2、与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有业务联系的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

4、本部门内设科室的负责人;

5、其他有关人员。

在考察过程中,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由纪检组对拟提拔任职人选作出廉政鉴定。对考察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情况。

(七)酝酿

考察结束后,由人教科负责人向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考察人选情况和意见后,采取分别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办法进行酝酿。

(八)讨论决定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组(党委)全体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关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部门人教科向党组(党委)会成员印发拟提拔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结果,并由人教科负责人或考察组介绍考察人选的全面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组(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以上形成决定;

4、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九)任职

1、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县级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决定任职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实行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岗位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试用期间,履行试任职务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交流。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决定之日计算。

内设机构县级岗位和人教科长人选的任职,由部门党组(党委)向市委组织部通气后写出专题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结果、考察谈话情况、公示结果、廉政鉴定和党组(党委)会讨论记录(复印件)一式八份。

六、纪律

选拔任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行政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或换届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及有关章程选任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组(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七、监督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在市级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部)要负责把好选拔任用程序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市委组织部对市级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燕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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