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地市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地市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12日皖发〔1994〕10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5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地、市(地级市,下同)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区机构改革
地区党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地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派出机构的性质,把工作重点逐步转向监督、指导、检查、协调等方面;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大力精简裁并专业经济管理机构和职责交叉重复、业务相近的机构;弱化直接和微观管理职能,下放属于县(市)的管理权限,把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权放给企事业单位;理顺地区与县(市)的关系。
1、机构设置
地区党政办事机构设置限额为29~35个,必设机构按中央编委中编[1993]4号文件规定设19个,其中地委6个,行署13个;因地制宜机构,由各地在机构限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地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按照党章规定设置,与行署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机构限额以外,经省批准可设置少量的部门管理机构,但要从严控制。
地委办事机构称部、委、室;行署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室;办事机构中的内设机构称科、室。地区办事机构为正县级建制,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级建制,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分别为科级和副科级。
2、人员编制。
全省各个地区机关行政编制(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下同),按基础编制、所辖县(市)综合指数编制和辖县(市)数编制具体核定。
地委机关、行署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编制分配,按中央规定15∶80∶5的比例确定。
地委、行署领导职数为:地委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地委委员9至11人;行署专员1人,副专员3至4人。地区各办事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或2副,个别综合性强、编制多、任务重的办事机构,可设1正3副。
二、地级市机构改革
市党政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目标要求及城市的功能和特点,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市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的培育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理顺市与县(市、区)的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1、城市分类
经中央批准,我省10个地级市分为两类。一类市2个:合肥市、淮南市;二类市8个:蚌埠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安庆市、淮北市、滁州市、铜陵市、黄山市。
2、机构设置
党政机构限额:一类市为55个左右,二类市为50个左右。在机构限额内,必设机构按中央编委中编[1993]4号文件规定设29个,其中市委工作机构7个,市政工作机构22个;因地制宜机构,由各市在机构限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按照党章规定设置,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在机构限额以外,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批准可设置少量部门管理机构。
市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室,市政府工作机构称委、局、室。工作机构中的内设机构称科、室。党政工作机构为正县级建制,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级建制,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分别为科级和副科级。
3、人员编制。
一、二类市机关行政编制按综合指数和所辖县(区)数核定。其中一类市机关行政编制按全国同类市低档编制数核定。
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编制分配,按中央规定12∶77∶11的比例确定。
市委、市政府领导职数为:市委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市委常委9至11人:市长1人,副市长3至5人,工作任务重、对外交往多的市,经省批准可增设1名副市长。市委、市政府各工作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或2副,少数综合性强、编制较多、任务较重的部门,可设1正3副。
4、市辖区机构改革。
市辖区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改善城市管理、搞好社会治安、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强化社区服务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市与区的关系,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各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区(含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并在省核定的市总编制数内核定其人员编制。
三、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机构改革
地市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待中央关于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组织实施。
地市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的改革,主要是整顿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精简超编人员,清理临时人员,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充实基层,加强第一线工作力量
四、机关富余人员安排
全省地、市人员精减幅度超过23%,任务繁重。各地、市要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安排工作,要把富余人员的安排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结构和改善人才布局结合起来,广开门路,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分流。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并鼓励机关人员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或适当的岗位施展才能,建功立业。对超编的人员经费和成建制转为经济或服务实体的单位,财政供给要逐年递增。
五、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任务是:
1、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党政机关要减少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县(市)、区。
2、转变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相结合。
3、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在“八五”期间,除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外,将30%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过渡到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30%以上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过渡到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以1993年底的事业单位数为基数)。
4、做好事业单位精简工作。对与经济脱节、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任务长期不足、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单位予以撤并。
5、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
地、市党政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主要是在职能、编制、机构、经费预算、人事管理等方面逐步与机关分开,建立机关与后勤服务单位有偿服务的经济核算关系,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服务经营承包责任制,推动有条件的后勤服务单位过渡为自收自支的后勤服务经营实体,逐步实现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
六、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法、步骤
地、市党政机构改革要求在1994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具体拨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制订、报批机构改革方案。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制订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2、制订、审批和实施“三定”方案。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的工作部门,在职能分解、界定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的“三定”方案,经地、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审批后组织实施。
3、总结完善和检查验收。“三定”方案实施后,认真总结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等改革内容及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和经验,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机构的运行机制。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市机构改革工作的检查验收。
七、加强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领导
地、市党政机构改革直接关系到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通过机构改革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党员、干部从全党工作的大局出发,坚持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机构变动单位的财产、文件、档案、公章等移交、管理以及职能衔接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机关不得使用企业、事业的编制和自定编制,也不得长期借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地、市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不得进行各种干预。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的参谋和助手,保证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