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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 城镇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145号
  • 【发布日期】2000-11-24
  • 【生效日期】2000-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 城镇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
城镇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新政办〔2000〕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乡镇企业发展很快。据1999年底统计,全区已有乡镇企业29.7万个,从业人员74.9万人,其中在城镇的乡镇企业近4000个,从业人员15万人左右。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要求将他们与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一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为了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47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区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二、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实行全区统一的费率。属集体性质的企业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9%缴纳,职工个人起步时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以后随自治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私营性质的企业按照新政发〔1998〕98号文件确定的17%的费率执行。

三、乡镇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国有企业职工转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原有国有企业的缴费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与乡镇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督查指导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在全区得以顺利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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