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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法规需尽快制定-
  • 【发布单位】作者:邓红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1 10:07: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小作坊小摊贩管理法规需尽快制定-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四个主要部门,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畜牧五个次要部门共同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就会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有可能造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又有理由不管的情形。这种管理方式不改变,对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就难以奏效。”提起近日在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时的情形,部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用“你争我抢”、“争论异常激烈”来形容。


而此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性法规时,大都是按顺序发言,畅谈自己的观点,可以说是“井然有序”。

“这里缺少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消费者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投诉?小作坊还好办一点,因为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摊贩就不好找了,今天在这里,明天还不知在哪里呢。”分组审议会场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抢着发言,刘建功委员首先说道。

刘建功建议增加规定,消费者应该向摊贩索取票据或消费证明。发生食品安全纠纷以后,投诉和索赔也有据可查。

刘建功的话音一落,孔令晨委员就接上了话头。孔令晨还在发言,常振义委员又插上了话。围绕这个话题,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用了会议近三分之二的时间。

“食品摊贩不仅数量多,且流动性大,存在问题较多。如何既管得住,又管得好,十分考验立法工作者和政府部门的智慧。”会后,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谈论这个话题。

“根据草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看似明确的监管分工,实际上并不能涵盖小作坊和小摊贩的食品种类和监管范围。”蔡德龙委员说,职责明确的职能部门无法推脱,而职责模糊的,他们很有可能能不管的尽量不管。各个部门无利可图时,都有不管的理由,但是如果可以处以罚款时,又都有处罚的依据。这就形成了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同时又极易形成监管的真空。

“草案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小作坊,可是‘现做现卖’的又不归他们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可什么是餐饮类食品摊贩?”赵忠远委员在发言时说,多头管理就会分段多、交叉多,自然而然就接口多,接口多就造成管理的模糊地带多,也就难以对极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小作坊、小摊贩实施有效的监管。

高汉青委员最近对郑州市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进行调研发现,大多数摊贩的小食品都卖给孩子。这些食品摊贩没有许可证,也没有备案证明、健康证明。卖的小食品很不卫生,有部分食品甚至添加违禁添加剂。更让她忧心的是,这些食品摊贩每天都在学校门口出没,但是她没有发现一家职能部门对此进行管理。

赵忠远委员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作废,原来归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没有了。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在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一直是管理的空白,哪个部门现在都有不管的理由,因此,制定这个法规迫在眉睫。

对食品小摊贩是否应予以重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存在争议。

“草案对处罚问题规定得太轻!”董广安委员举例说,如果一个食品摊贩既没有向政府部门备案,也没有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甚至提供的食品都不合格,他已经对消费者构成危害,甚至构成违法。但是,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这样的罚款数额对食品摊贩来讲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但是,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小作坊、小摊贩大部分是下岗职工或者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本身就没有多少收入,只是推个车挣个辛苦钱,不能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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