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万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30 16:3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拟修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将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提交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来景刚向会议作关于新疆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全面取消,国家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方面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也已开始试点,有必要对这一条例进行修正。以期通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严格农村各种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及审批、审查规程,使农村集体经济发挥应有的效能;通过明确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职责,做到依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村财乡管县监管”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长效机制。
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这三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两个月工资或者报酬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有关账册、票证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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