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03 11:04: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出台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学校进行防性侵教育首次写入法规-
广东省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首次将“防性侵教育”、“整形美容”等问题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对这些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给予回应。
根据规定,广州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将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提供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咨询制度,利用社会各类保护未成年人的资源和力量,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关于未成年人学习、教育、人际关系、恋爱、职业、家庭身心障碍等方面的咨询。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规定要求,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辅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东省相关部门认为,应针对近期频频发生的校园性侵案件,立法增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的内容。规定吸纳了这一建议,专门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校服质量不合格、校服含有害物质的事件被频频曝光后,校服质量问题已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对此,规定提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服安全与采购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服采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选购的校服符合有关标准。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没有涉及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救助保护。
规定同时提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知识教育。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救助保护机构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已返乡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助落实返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后续安置。
近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整形和纹身“大军”,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这些手术不仅对青少年身体造成了不利影响,还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价值观异态扭曲。但是,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目前都没有对此现象进行规范。
规定率先对此作出规范: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据悉,规定须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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