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汤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23 15:23: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拟授权交通协勤对行人穿马路进行处罚-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后,我市(重庆)对《重庆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改也于近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记者日前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准备围绕机动车撞人后赔偿比例、行人交通违法如何处罚以及规范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办法等三个焦点问题收集各方意见。
焦点1
机动车无责赔偿
全国:最多赔10%
重庆:最高20%要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其76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引起了争议。去年10月,《道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了审议程序,最终通过了对《道法》的修改决定。
新《道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何最多只赔10%?
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重庆许红光律师表示,它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而10%的赔偿,则是根据我国曾在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我市机动车无责赔5%~20%
目前,我市《条例》67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10%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1%~2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1日之后,我市目前5%~20%的无责赔偿率部分超出了《道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范畴。因此,我市《条例》如何对此进行修改,必将成为一大焦点之一。
焦点2
如何处理行人交通违法
拟授权交通协勤处罚
在今年年初市交警总队宣布,借助我国举办奥运会的契机,今年将成为我市“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年”,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了整治重点。
横穿公路成“交通陋习”
交警部门多次请交通志愿者,甚至小学生来劝导行人不要横穿公路,但效果欠佳。目前,行人横穿公路也成为了我市公认的“十大交通陋习”之一。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我市“交通协管员”(即通常所说的交通协勤)已从法律上被授予了配合交警部门执法的权力,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进行罚款。如在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协管员可以对乡道和村道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实施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协勤只能实施警告
但是,在对于约束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目前只能由交警实施处罚,而交通协管员只能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等文明参与交通,相关部门也开始研究,由公安机关委托交通协管员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可行性,并将在本次《条例》修改中进行讨论。
焦点3
现行交通事故快处办法其实“不快”
减少“走过场”程序 节约时间
近日,市民刘先生驾车在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依照我市交通事故快处办法的规定,他承认是自己的全责,并很快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他发现我市现行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办法依然很麻烦。
车损评估没价值还耽误时间
保险公司告知他,想得到保险理赔必须先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而他到交警队办理手续时,又被民警告知必须先到指定的交通事故评估点“定损”,在他又到“评估点”缴了相关费用后,却发现他拿到车损评估报告没有任何价值,最后修车时还得由保险公司重新定损。而且,整个办理程序也耽误了他一天时间。
交警也呼吁简化快处程序
目前,我市每个交警支、大队都有一个相应的交通事故评估中心,交警部门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论事故大小,必须先由评估中心定损。按照收费标准规定,评估费用视车损大小而定,每车至少50元。
交警也表示,我市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200起左右,而90%以上都是可以依照快处办法处置的轻微事故,但这些事故当事人如果要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必须通过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形中也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他们希望,尽快规范我市交通事故快处程序,减少“走过场”的程序。
据了解,上海市已出台相关规定,车祸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时,可以不找交警,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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