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申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1 15:16: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川:立法让"门前三包"管理更精细-
记者从宁夏银川市城管局了解到,日前,银川市拟立法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弥补此类内容的法律空白,同时重新界定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履行义务的主从关系,特别是对清扫积雪的义务规定和因残冰积雪造成他人伤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门前三包”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门前三包”制度作为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因其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觉性、现实性和长期性,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据银川市城管局局长陈志文介绍,1992年3月出台的《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是根据当时自身实际,制定的一项市容环卫管理制度。推行20年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以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中规定,责任主体只负责自己门前的市容秩序,管理范围上存在空白点,责任区域不明晰,许多规定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缺乏有效的说服力和约束力,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
为此,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局在综合分析银川市“门前三包”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了成都、珠海、西宁、张家界等城市“门前三包”治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基层城管、环卫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
《办法(草案)》是在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相比较,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动和改进。
首先是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据介绍,以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是单一的行政行为,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时没有法定的责任义务,而新《办法》则以明确的法律、法规形式出现,对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了银川市机关、团体及临街各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明确了市容环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人责任范围的宽度和纵向长度,宽度为责任人所有或租赁使用的场所临街建筑物的宽度,纵向长度则为责任单位门前至人行道路沿,规定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自包或联包的形式完成“门前三包”责任内容,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理范围,覆盖面则更广、更大,它将整个市区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区域,确保了责任区域之间不留空白,不留缝隙。
弥补了法律空白。以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责任主体相对比较单一,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责任空白。而新的《办法》中,重新界定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履行义务的主从关系,特别是对清扫积雪的义务规定和因残冰积雪造成他人伤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办法(草案)》科学地对“门前三包”内容和范围进行划定。原“门前三包”中,对所包的内容规定得很笼统,新的《办法(草案)》将“三包”的内容修订为标准化,将“三包”范围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划定,尤其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倒废弃物、损坏绿地花草树木等现象如何制止,有了更明确的责任划定。
另外,老《办法》中没有明确城管部门的职权,为解决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顺应城市管理发展趋势,此次《办法(草案)》增加了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执法处罚权。特别是明确了市城管局、三区政府及所属城管、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园林、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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