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胡浩 余晓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10:22: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污染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相应完善了企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制度。
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机制;依照有关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草案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同时,草案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草案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损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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