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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
  • 【发布单位】作者:王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06 20:22: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

首次进行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日前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这个由来已久的话题,本次修改将通过严格立法程序、促进立法公开等制度的保证予以规避。


修订草案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重大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或公开听取社会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同时规定,法规草案要发送30名以上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向记者介绍,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法案的最初起草符合我国国情,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定职权,对情况最熟悉,起草法案有其优势。至于部门利益则是客观存在的,出于推进立法民主公开的考虑,这次修改强调让社会和专家参与进来,让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反映。

李焕新表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由具体部门起草,而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立法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保证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听取公众意见,将立法程序公开化以制度确定下来,以此避免部门利益纠缠于立法当中。

本次修改另一个亮点在于建立草案三次审议程序,此举也推进了该省立法程序与国家立法程序的接轨。按照草案,一审为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案主要问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进行审议。二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印发常委会,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李焕新说,由二审到三审将使得常委会委员有更多的时间了解情况听取反应,确保法律不会匆匆出台,这样的制度也有利于规避部门利益。

另外,本次修改还将建立重大条款表决制度,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个别重要条文进行单独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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