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21 16:0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审议通过-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起施行。《条例》框定青秀山的保护范围为现有的13.54平方公里,并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建筑建设,侧重于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为了加大青秀山保护力度,提高青秀山规划管控层面,确保青秀山保护规划的严肃性,条例规定青秀山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政府编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自治区政府在审批前,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同时,还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如果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管控青秀山保护区的建设,条例规定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原有建筑物,依照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政府批准;不允许保留的逐步迁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条例还对青秀山的文物古迹和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对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移植的,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外,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或砍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或赔偿,并处被移植或砍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青秀山的安全管理、文明旅游和环境卫生管理也作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限制,规定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除要采取补救措施外,主办者要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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