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全来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17 14:19: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江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拟规定处理涉企案件出错造成损害要赔偿-
记者16日获悉,(江西)省政府已对外公布《江西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31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电子邮箱:fgm@jxfazhi.gov.cn。
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
该《条例》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及企业代表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对企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以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名义向企业收取无合法依据的费用;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获取企业财物,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向企业转嫁或者摊派各种费用;向企业索要财物,要求报销费用或者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指定培训,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安置人员,干扰企业依法自主聘用职工等。
不得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该《条例》明确: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为企业、单位和个人谋求垄断经营的特权。有关企业已经取得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营业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备案营业情况、审查或在当地设立营业场所等手段,实行地区封锁,限制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部门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处理涉企案件出错造成损害要赔偿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否则,一旦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时,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检验、检疫、检测的结论发生错误时,行政机关应当公布造成错误的情况。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截留、挪用、私分有关费用,谋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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