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侯建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4 16:21: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业行政处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农业执法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意见稿》明确,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意见稿》明确提出回避制度,对属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在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上,《意见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此外,《意见稿》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结案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稿》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结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此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农业农村统计的规定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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