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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谢登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8 09:24: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颁布-

今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的程序将更加简化,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登记统计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6日在此间公布了新修订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这个《办法》将替代现行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和补充后的《办法》,改变了以往矿产储量统计与开发利用统计分别进行、一个部门多头统计和部分填报内容重复的状况。将原来实行的原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利用两项统计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规范的矿产资源统计制度。同时,重新调整明确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的职责分工,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评审备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紧密链接起来,同时办理,既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便于登记工作的落实,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作用。另外,《办法》还制订了新的指标项目,修改了有关专业术语和名称,增加了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方面的规定,并充实、规范、调整了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具体内容。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原地质矿产部于1995年1月发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新《办法》强化了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明确强化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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