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 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总局和市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时间安排,做好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推行工作。
我市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的样式仍按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样式及报送要求仍按京国税发[2002]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不随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五、实行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按如下要求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二)尚未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纸介资料应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两份税务机关留存。
六、一般纳税人在装订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时,应分别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仍按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5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第2、3、4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
七、《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油品型号”栏,按照《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进行填写,仅填写成品油代码。(《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附后)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九、各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涉外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其他1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各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申报办法》具体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附后)
十一、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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