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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9号
  • 【发布日期】2001-01-21
  • 【生效日期】2001-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专项再贷款操作规程

为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问题,确保中央银行再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财金〔2000〕137号)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放再贷款解决广西供销合作社股金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0〕3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贷款的使用原则
(一)再贷款的使用对象。
专项再贷款的使用对象仅限于自治区内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农民及居民社员股金的供销合作社。
(二)再贷款的用途及限额管理。
此项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仅限于农民、居民本金,下同)兑付资金问题。其债务数锁定在1999年12月25日供销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根据2000年1--10月的转退数进行确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限额内,按照我区处置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进度和用款需要,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审核发放。
(三)再贷款的期限、利率。
再贷款的期限为8年,年利率为2.25%,实行按季结息。
(四)再贷款的借款人及经办行。
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承借,负责按期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的承贷行,同时指定农业银行南宁城区内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代理兑付)作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债务的代理兑付行。
承贷行和代理兑付均不承担偿还再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根据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理整顿中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借款程序为: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规定,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次签订11.4亿元《广西处置供销合作社股金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借款协议书》。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按期还款的承诺函,并抄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再贷款申请。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市转退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实际情况,结合可支配的财力状况,认真审核并测算还款资金来源,提出申请再贷款金额,送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审核意见后,拟写申请借款的书面报告,并以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上报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及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市财政部门同时还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按期还款的承诺函。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借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批准人签字审批后,再书面批复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连同借款申请报告一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四)签订《广西处置供销合作社股金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借款合同》。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借款后,自治区财政厅即根据借款金额,逐笔制定还款计划。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与自治区财政厅、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广西处置供销合作社股金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借款合同》。
(五)南宁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件、借款委托书、再贷款划款通知书、再贷款申请书、再贷款借款借据及人民银行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批再贷款及办理贷款手续。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授权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批准人的签字批示及有关批复文件,经审查无误后,即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通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将再贷款资金转入南宁市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广西供销社再贷款专户”。
(七)南宁市商业银行向承担兑付任务的银行划拨再贷款资金。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清单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当地人民银行和代理兑付银行。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兑付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单和社员股金兑付的实际用款需要,分次向南宁市商业银行发出《再贷款划款通知书》,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及时划拨再贷款资金到承担代理兑付行在人民银行广西区内各中心支行开立的“农业银行(或南宁市商业银行)供销社股金兑付专户”。
(八)兑付行代理兑付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债务。
代理兑付行根据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已确认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单,经审核后转换成个人在兑付行的存折,并定期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实际兑付情况和兑付清单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当地人民银行。

三、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广州分行的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归还该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从2001年起分8年等额归还再贷款本金,前7年每年归还本金1.42亿元,第8年归还本金1.46亿元,最后按实际贷款额计算。2008年全部本息还清。即:本金按照每笔实际借款金额订出的每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逢人民银行结息日将应归还的借款利息划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设的“广西供销合作社再贷款专户”。

四、再贷款的管理
(一)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收回。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设立再贷款台帐;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按期收回。
(二)确保再贷款专款专用。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再贷款仅限于兑付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社员股金。再贷款资金不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专户,严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或挪用他用。
(三)建立专户管理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帐户”项下开设“广西供销合作社再贷款专户”,专项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作情况。南宁市商业银行对此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人民银行有关中心支行要对代理兑付行在本行开立的“农业银行(或南宁市商业银行)供销合作社兑付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代理兑付行对所设的供销合作社兑付专户也要严格管理,未得到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兑付清单不得出账,并随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
(四)建立再贷款报告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将此专项再贷款专户资金的划拨情况定期报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时,各兑付行要逐日填报“广西供销合作社使用再贷款兑付社员股金日报表”,并按旬报当地人民银行,经当地人民银行收集整理后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兑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南宁中心支行报告。如本《操作规程》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号)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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