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琼府〔1999〕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从去年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以来,我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四分开一完善”,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基本实现了粮食顺价销售,基本实现了资金封闭运行,基本实现了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管理,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扭转大量亏损局面,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主要是:粮食收购工作力度不够,粮食收购量下降;市场管理力度不够,粮食购销新秩序尚未形成;定岗定员管理力度不够,人员分流彻底;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效益不好,部分企业仍然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改革,现就1999年至2000年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到2000年全面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五大目标:一是完全实现粮食顺价销售;二是全省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体扭亏为盈(国家核定的新老挂帐除外);三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全部到位;四是实现省级粮食正常储备;五是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努力实现五大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完善相关政策,重点搞好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着力于搞活附营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改革预期目标。
三、完善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市场管理
1.重点加强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调销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对违反规定进入本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查处。
2.健全完善粮食收购调销市场管理法规,确保我省粮食市场有序运行。
3.建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台帐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促进我省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优化
4.为了加快调整我省稻米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稻米,从明年开始,早籼稻中的劣质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业厅提出具体方案。
5.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完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6.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执行。
7.实行粮食储备定额补贴包干制。中央的定额补贴要落实到储备专库,不得中间截留。军粮储备的补贴要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定额到位,落实到专库。军供粮的差价补贴,要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粮食储备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办法,补贴到专库。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8.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应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省级粮食储备制度,落实粮食储备政策
9.省级粮食储备规模为5万吨,分两年到位,今年安排3万吨,明年增加到5万吨。
10.省级粮食储备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库储备、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共同核定。
11.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统一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和节约成本费用的原则,选择条件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库储备。
12.存放储备粮的企业应将储备与经营分开核算、分帐处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并每年推陈储新。
13.各市、县应抓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制度,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并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备案。
(五)加快陈化粮的处理
14.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技术监督局、农发行省分行、省粮油质量检测所等部门核准陈化粮库存量,核定价差亏损及补贴标准,并报省政府审定。
15.经核准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有关规定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陈化粮在1999年内全部处理完毕。
(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16.粮食部门政企要彻底分开。政企分开工作尚未完成的市、县要抓紧工作,尽快实现粮食局与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管理,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参与粮食经营,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1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附营企业要彻底分离。对分离不彻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人、财、物彻底分离。搞假分离、假分帐,人、财、物明分暗不分的要坚决纠正。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在劳动、用工、分配等3项制度上深化改革,将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彻底打破大锅饭,从根本上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1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岗定员要实行动态优化管理。一些企业去年定岗定员过多,人均收储量达不到10万公斤(稻谷)的标准,影响企业扭亏为盈。对于这些企业,必须重新定岗定员,优化组合,富余人员坚决下岗分流。
19.富余人员下岗分流要全部到位。分流到附营企业的要严格定岗定员。下岗待业的都要办理下岗证,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手续,凭下岗证领取生活补贴。不办理下岗证,不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手续的,不能领取下岗补贴,3年之后严格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抓好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体系,支持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粮食附营企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努力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21.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得到保障。前几年,部分粮食企业因经营困难未交或少交了社会保险金,影响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市、县财政应尽力安排经费一次性补交粮食企业在粮改前拖欠的社会保险金,以确保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七)强化国有粮食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行为
22.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都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增收节支,扭亏为盈。1999年内着重健全人事、经营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1)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在劳动、用工、分配等方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健全经营民主决策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经营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厂(公司、所)务公开,重大经营活动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以防止决策失误或在粮食经营中内外勾结、高买低卖、以权谋私。
(3)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切实做到销售收入全额入账,并及时将售出的粮食的货款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数归还贷款本息,确保收购、调销资金封闭运行。其次,加强商品流通费用管理,建立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核规定,防止铺张浪费,堵塞各种漏洞。第三,会计帐务要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严禁做假帐。第四,按季写出财务分析报告,发挥财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3.建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终考核奖惩制度。由各市、县粮食局组织考核、评比,对扭亏增盈的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对连年亏损的企业,要查清原因,限期整顿;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亏损的,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三项政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粮食工作领导责任制
24.为了从制度上确保市、县和乡、镇领导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在去年划分市、县和乡、镇政策粮食工作责权的基础上,将此内容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并把“坚决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管理好辖区的粮食市场”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顺利进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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