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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得批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12 10:38: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得批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起阿勒泰,人人都知道那里有个如仙境般的喀纳斯风景区。殊不知,阿勒泰地区仅大小河流就有56条,并且是我国六大林区之一,还是新疆重要的畜牧业基地,拥有两个国家5A级景区及3个4A级、12个3A级景区。为保护阿勒泰地区的生态环境,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了《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地方性立法保护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按照从源头防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遵循先规划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对水土资源、草原、森林、湿地、农业农村和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条例提出,要按照《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告》,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污染物排入河流总量实施“双控制”,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开垦草原。加强对草原濒危、稀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禁止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并对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从事的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还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旅游设施建设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禁止进行采矿活动的区域,规定开采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设备;已建成的,并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应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根据条例,交通设施建设不得向河道、湖泊等水体倾倒废弃物,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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