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锋 邢东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03 10:06: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开始施行-农产品建“成长档案”追根溯源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近日通过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者分别建立销售、生产和进货记录。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将依法给农产品建“成长档案”,标明使用农药类型、鸡鸭疫病情况等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未建销售记录最高罚两万
“农业投入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海南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只有把好了源头,下游的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才能够确保安全。
据介绍,所谓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林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养殖设备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记录应当保存3年。如果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确保海南省农业能够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对农村的污染,条例还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须记录农药使用量及日期
“种一亩冬瓜需要用什么农药、用了多少农药,什么时候用药等均有记录。”海南省农业厅执法稽查处副处长谭志强表示,今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必须记录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并且记录必须保存两年。
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地点;出售农产品的产地、品种、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等。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不过,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转让、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标志,否则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进货必须检查验收
为堵住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条例对农产品经营场所和销售者进行了规范。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必须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并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否则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场所还需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如若未履行,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记录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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