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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汇集百姓声音 彰显立法为民-——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11:21: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汇集百姓声音 彰显立法为民-——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这是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呼应群众意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的关于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

今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意见,将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共收到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191849件。这一数字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其中,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积极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成为草案二审稿最鲜明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普通百姓的关切,对草案一审稿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期“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许多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反映,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四签,“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随时面临失业危险”。他们建议立法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以保护劳动者的长期利益。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报酬是征求意见时的一个焦点问题。许多人反映,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借故拖欠工资,甚至强迫加班且不给加班费。他们建议法律明确禁止这一做法。这一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针对拖欠工资的现象,草案二审稿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针对强迫加班现象,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

许多劳动者反映,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根据这一意见,二审稿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当前,不同用工形式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据此,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但较为混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许多人对草案有关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二审稿从法律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出发,对劳务派遣设专节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根据普通劳动者的意见,在经济性裁员、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回应广大群众的关切。

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定会注意到,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倾听民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举行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第一个听证会;在修改物权法草案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劳动合同法二审稿积极“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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