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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拟立法消除水污染防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怪象-违法排放污水拒不整改或被日罚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刘志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25 14:57: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拟立法消除水污染防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怪象-违法排放污水拒不整改或被日罚万元-

污水臭气熏人,周边居民叫苦连天,环保部门多次叫停,但处罚偏轻、执法力度不够,违法排污企业依然我行我素。


今后,这样的情形,有望在湖北省得到缓解。23日提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不仅规定了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还引入了跨界水污染控制、排污许可证、区域限批、按日连续处罚等执法监督管理“硬”手段。

水环境质量政府负总责

湖北省是水资源大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又是三峡大坝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所在地。近年来,湖北省不断加大水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

“但现有水环境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依然存在,水污染防治执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二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有待加强;三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难度较大;四是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长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说。

为此,草案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全省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水污染防治主要职责。

草案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和生活用水以及水环境信息的权利,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

明确多种行政监督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的诸多难题,草案规定了诸如排污许可证、跨界水污染控制、区域限批等行政监督管理手段。

根据湖北省实际,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对象。在适用主体上,包括工业企业、医疗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营运单位、个体经营户;在适用的排污对象上,包括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畜禽养殖污水、餐饮污水、污水处理厂废水。

针对长期困扰湖北省流域性水污染的问题,草案对跨界水体的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省级环保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确定流域内跨行政区边界水体使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设置跨界水体水质的监控断面,建立定期监测制度,监督各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省政府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制度,不达标将被追缴水污染防治费用等;草案还明确了互相通报水污染事故及纠纷协商解决机制。

水质环境保护有时难敌经济开发冲动。为破解这一难题,草案引入了区域限批制度。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重点保护水域、规划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业园区、未按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总氮或重金属等严重超标的区域内有关行业等情形,只要有其中一项,环境主管部门就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引入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当前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

为此,草案引入了多种经济措施及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草案鼓励排污权交易,在排放浓度达标与总量控制配额内,允许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实行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湖北省开发环境污染保险产品,引导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促进污水处理的市场化。

对于违法排放污水的,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先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经处罚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处罚,每日罚款额度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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