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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政部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崔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05 08:23: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民政部4日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并提出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


办法指出,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办法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根据这一办法,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烈士纪念活动,宣传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并应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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